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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东莞中学章程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8-31 16:10:39   点击次数:


东莞市东莞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是东莞市东莞中学,英文全称为DONGGUAN HIGH SCHOOL。学校校徽和学校标识依次为:

                                           

                                       校徽              学校标识


  第三条  学校分设两个校区,高中校区地址为东莞市莞城区东正路62号,初中校区地址为东莞市莞城区新风路129号。

  第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7231.76万元。

  第六条  学校的举办单位是东莞市教育局。

  第七条  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东莞市教育局。

  第八条  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东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

  学校办学宗旨是“对每一位学生的终身发展负责”。

  学校办学理念是“自主、和谐、共同发展”。

  学校办学特色是“教育生态平衡”。

  学校发展目标是“办成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能与世界先进教育对话的国内一流的学校”。

  学校的育人目标是“培养身心健康,具有家国情怀,具备终身学习能力和创新品格的人”。

  学校的校训是“追求真理,思考人生,报效祖国,服务社会”。

  学校的教风是“严、勤、细、实”。

  学校的学风是“尊师守纪、勤学苦练”。

  学校的业务范围是负责初中义务教育和高中学历教育,开展中学阶段教研活动,开展教育合作和交流。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具有东莞市户籍的小学、初中毕业生及部分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办学规模为6个年级105个班级。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地开展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四条  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

  (四)坚持党管人才,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强化人才政治把关,统筹协调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德育工作和文化建设,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七)领导学校的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学校党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织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章   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批准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

  (二)审查学校章程,监督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

  (三)依照法律法规对学校进行管理和考核。

  (四)任免学校校级领导干部。

  (五)核定学校办学规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支持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民主管理。

  (二)指导学校工作,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校办学经费,支持学校维护合法权益,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行政管理


  第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由学校党组织领导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由上级教育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聘。

  第十九条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大教学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教师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加强德育、智育、体育、卫生健康、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四)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五)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

  (六)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议按照其议事规则,对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事项进行审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学校领导班子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学校要做好组织调研、征求意见、方案论证等前期工作,由领导班子按照有关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议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广大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办公室、教导处、教研处、总务处、德育处等职能部门和年级组、学科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单位。职能部门和教育教学单位负责人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3年,由学校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聘任工作。学校党政办(党办、校办)、人事、德育、团队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五章  学生和教职工


  第二十五条  学生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养成良好品行;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四)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跳级等手续程序。

  第二十八条  初中在校生原则上不允许退学,对于无故退学的学生,学校积极采取措施动员其复学。如动员无效,迅速报上级部门,对学生家长采取教育或行政措施,依法强制其送子女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手册),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条  学校对表现优异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修满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且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有实际困难和切实需要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原则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与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三十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主要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学校对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学校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的首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科学、公正、系统的教职工评价体系,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能力态度、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学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齐开足开好各类课程,不得随意增减课程课时。健全课程教材管理规范,不得违规引进境外课程和违规使用境外教材,严格执行教辅资料“自愿征订、一教一辅、规范使用”的要求。

  学校积极推进课堂教学改革,营造民主、科学、务实的教研氛围。以教研文化作为学校张扬办学理念、整合群体智慧的重要抓手,加强教研风气和团队精神建设,树立团结协作、高效严谨的教研氛围,更好地发挥整体效应。

  健全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制度,明确推荐程序、审核、公示、报备等要求。加大书香校园建设,拓展学生阅读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学校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具体负责,总务处具体落实以及卫生、德育(政教)等部门和师生代表参加的学校食堂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岗位每个环节从业人员的责任;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管理制度。学校加强信息网络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校园网、国际互联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学校健全校园管理制度。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建立一岗双责制和值班值守制度,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完善安全硬件建设,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防溺水、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

  学校建立针对社会安全、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细化预案操作细节。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学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在学校处理法律事务工作中的作用,完善学校法律顾问聘用管理机制。

  第四十八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按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组织开展大课间和课外体育活动,合理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学校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和《中小学体育工作评估办法》的规定,每年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数据上报工作以及组织学校体育工作自评,及时改进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第五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和健全学校卫生保健制度,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开展学生卫生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生活和卫生习惯,控制近视率,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在校园内实施禁烟。学校定期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师生健康档案。

  学校建立医务室(或卫生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寄宿制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须配备专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600:1配备),专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须配备保健教师或兼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十一条  学校劳动教育以劳动课、综合实践课、技能课、志愿服务、社区服务等形式进行。从学生实际情况、身心健康出发合理安排劳动项目。

  第五十二条  学校贯彻《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配备专(兼)职教师,设置心理辅导室,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教育教学的全过程。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做好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工作。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防止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实物清册,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调入和调出及资产处置手续,做到账实相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损坏,依法依规严格追究侵权者责任。

  第五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财经制度,配备专业会计、出纳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保证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实行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财产管理,公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基建、重大维修工程、货物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加强财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建设。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家长了解学生学业成绩、在校表现等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六十条  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六十一条  学校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学校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第六十三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四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时;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  学校章程的修订,由学校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于2023年8月29日经东莞中学第十五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由党委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2023年8月3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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