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中学学生权益申诉制度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9-08 10:24:55 点击次数:
根据依法治校原则,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确保学生在校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成立以分管德育副校长为组长,由德育处主任、团委书记、年级组长、学生会指导老师、学生代表组成的“受理申诉领导小组”。
“受理申诉领导小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调解学生在校内发生的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及学生之间,学生个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有关争议与纠纷。
二、申诉范围:
学生申诉制度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保护的法律的申诉,主要内容如下:
1.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包括学籍、考试、校规等方面,可以提起申诉。
2.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例如,学校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强迫其购买与教学无关的东西,学生有权申诉。
3.学生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可以提出申诉,例如,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导致身、心伤害的,学生有权申诉。
4.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的知识产权,例如,强行将学生科技发明权、参加学科竞赛和体育比赛获得的个人奖品等,收归学校或教师所有,学生有权提出申诉。
5.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学生有权申诉。
6.学校或教师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的评价不公正,学生有权提出申诉。
7.其他侵害学生权益的行为。
三、申诉程序及处理:
由于学生的特定身份和所处的地位,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缺乏勇气提出申诉,通过合法渠道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学校应尽可能简化学生的申诉程序,并认真处理申诉的案件。
1.申诉应当允许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提出,可通过班主任、年级组长甚至可以通过“校长信箱”向学校提出申诉,总之,以及时、便利学生申诉为好。申诉人可以是学生本人,也可以是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2.对学生申诉的受理应认真对待,不可采取应付的态度,更不能阻碍、压制甚至剥夺学生的申诉权利。接到学生申诉,应在一周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学生本人或监护人。
3.对学生申诉的处理要合法、公正、合理、权责统一,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以体现学校贯彻宪法精神和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
4.对被申诉人明显违反法律法规,事实清楚的可以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侵犯他人的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责令其赔偿,对不履行岗位职责的,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学生对学校教师的处分法定不服的申诉,申诉领导小组要重新审查和复议,应及时做出“维持处理决定”或“变更处理决定”或“撤销原处理决定”,并通知申诉人及家长。
德育处联系电话:0769-22119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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